北京市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件
京运管停发〔2007〕268号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西客站、亦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为加强停车经营市场信用建设,引导停车场(库)经营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停车市场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停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北京市停车场信用考核标准表
3.北京市停车企业信用记录表
4.北京市停车企业信用得分表
5.北京市停车场检查记录表
6.北京市停车场检查笔录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市场经营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停车市场经营环境,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机动车经营性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规范(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运输局、区(县)停车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信息归集、实地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方式,对停车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市发改委、市交管局、市城管综合局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经营企业运营状况进行执法监管,依法处罚违法违规的行为。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停车服务规范和运营安全管理教育,并对停车管理服务人员违反运营服务规范和安全规范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是指停车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停车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在停车服务、停车场管理、社会投诉、违规处罚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并采用积分的形式体现。
第四条 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包括备案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经营企业应及时报送其基本情况的变化,停车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适时更新。
第五条 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市的路侧占道、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停车场(库)经营企业。
第二章 考核实施
第六条 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单位
考核单位是城近郊区管理处和区县停车行业管理部门。
被考核单位是建立信用档案的路侧占道、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不包括小区停车场(库)经营企业。
在各区拥有分公司的,以分公司做为被考核单位,对总公司不重复考核。
城近郊区管理处对分公司管理的市管停车场(库)进行考核,评定分公司信用考核结果。区县停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公司管理的区管停车场(库)进行考核,评定分公司信用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停车服务、停车场管理、社会反映、相关政府部门管理。
第八条 考核权限
市运输局负责制定信用考核办法和标准,指导监督考核部门实施考核;对市发改委、市交管局、市城管等部门执法信息的归集;通过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被考核单位信用考核结果。
城近郊区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市管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考核档案建立,组织被考核单位信用自评,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运输局。市运输局通过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被考核单位信用考核结果。
区县停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考核档案建立,组织被考核单位进行信用自评,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对社会发布。考核结束后,将信用考核结果报送市运输局备案。
被考核单位参照《信用考核标准表》组织对所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库)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按时限分别上报考核部门。
第九条 考核流程
(一)考核程序
1.考核部门通过对停车场(库)的日常检查、定期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笔录》,收集违规信息,将情况记录在《信用记录表》(附件3)。
2.考核部门根据《信用记录表》中信用记录,按照《考核标准》要求计算得出停车场(库)信用得分。
3.考核部门将考核的停车场(库)信用分数之和平均后计算出被考核单位信用得分。
4、在每个考核期内,考核单位抽查停车场(库)次数根据各区情况自行安排,原则上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为:
(1)市管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停车场(库)抽查比例为见下表:
停车场数量(A) 抽查比例
停车场数量(A) 抽查比例
A<20个 30%
20个≤A<50个 20%
50个≤A<100个 10%
被投诉举报的停车场(库)进行专项检查。
未被抽查、检查到停车场(库)由被考核单位依据考核标准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所在区的考核管理部门备案。
(2)区管停车场(库)抽查比例由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根据各区情况参照上述比例自行安排,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天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市运输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考核分数
停车场(库)经营企业每次考核的信用总分为120分,标准分为100分,其中20分将视情对社会贡献与媒体好评进行加分值或减分值,企业信用得分70分以下(不包括70分),为不合格,相关信息列入警示信息;80分---89分,为合格,相关不良信息列入提示信息;9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相关信息列入良好信息;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当期考核结果于考核周期末结清、归档,下一周期考核与奖惩从起点分值(100分)重新开始。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
考核以每半年为周期,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分别由市、区两级停车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停车场信用考核标准表》(见附件1)具体考核内容、赋予的相应分值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进行考核,每年6月25日至6月30日、12月25日至12月31日,将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信用定期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当年经营期不足半年的视为一个周期。上半年累计分值于下半年开始时结清,下半年从基础总分起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发布
市、区两级停车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标准,对所属停车场(库)进行信用考核,考核部门负责信息考核结果的记录和信用档案的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将对备案企业定期考核的信用考核结果报送市运输局停车设施管理处备案。于12月10日前将对备案企业的日常信用考核结果报送市运输局停车设施管理处备案。
市管停车场(库)经营企业考核结果将由市运输局向社会公示,区管停车场(库)经营企业考核结果将由区县市政管委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社会公示,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工商、交管、城管等通报和移送。
被公示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停车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考核部门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书面给予回复。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考核奖惩
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其经营的停车场(库)年度备案登记的依据。市运输局将对信用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企业颁发“停车场经营诚信优秀企业”、“停车场经营诚信良好企业”标牌和“停车场经营诚信合格企业”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信用考核合格的企业名录。
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被考核单位当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通过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其经营的停车场(库)新增备案、到期换表、变更、撤消、停歇业等业务。整改合格后,恢复其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停车设施 信用考核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交通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0日印发 |